企业盘点存货发生盘盈现象时,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盘盈时,需要并入收入总额吗?

企业发生盘盈

  企业发生盘盈需要并入收入总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企业发生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即正常损失,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