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进行核算,相关的会计分录应怎么做?
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根据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支付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是什么?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知识学习、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