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会产生一定的税费支出,财会人员在处理该业务时,一般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进行核算,对应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租赁房屋时缴纳税费的会计分录
1、收到房租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缴纳税费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3、当承租方因代出租方支付税金,允许租金中扣除的情况下,则可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出租方支付租金时扣除代付的税金冲抵其他应收款,最终余额才予以支付。
不允许从租金中扣除的情况,则只有一个方法,承租方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属于营业外支出,并在税后利润列支。
房屋租赁税收的相关规定
相关税收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