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领款人,还有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都是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那么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谁?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实际是委托人,即委托人向银行缴纳部分或全部票面金额的款项,由银行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承兑汇票,即该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或承兑银行。银行本票则是由银行签发的,以自己(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需要使用银行本票时,由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如果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的六项绝对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出票要有六项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其中一项记载事项的,银行本票无效,之后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就可以持票提示付款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2个月;银行本票一律是记名的,因此允许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将其背书给被背书人。转让时银行本票的持有人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然后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然后将银行本票交给被背书单位,而且除了交付票据,还要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方便被背书单位查验。如果被背书栏是银行,那背书栏要填写“委托收款”字样。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因为背书不连续,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