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款项结算所使用到的方式之一,使用者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就是银行本票。那么银行本票可以背书吗?

银行本票的背书

  银行本票的背书

  银行本票一律是记名的,因此允许背书转让。转让的时候银行本票的持有人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然后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然后将银行本票交给被背书单位,而且除了交付票据,还要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方便被背书单位查验。如果被背书栏是银行,那背书栏要填写“委托收款”字样。

  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因为背书不连续,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什么是背书连续,就是银行本票上的被背书人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只要再背书要连续不断。第一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背书人未第一背书人的被背书人。如果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但是其后手又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是不承担保保证责任的。

  什么是背书?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有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其中的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票据权利,只是被委托而已。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同样也没有获得票据权利,只有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被背书人才可以在行使票据权利后,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