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允许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客户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用于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用途的支出,那么使用现金支票时有风险吗?

使用现金支票的风险

  现金支票的风险

  如果现金支票上是填写了收款人名称的,那么该支票即使不慎丢失,但是票据上填写了收款人,而拾票人没有收款人的印鉴和身份证,不能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取现金,又因为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那么拾票人很难提取支票的金额。

  但是如果丢失的现金支票其他要素齐全,就是没有填写收款人名称,而拾票人可以在支票的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字,然后向银行提取现金,并且银行规定对于没填有填写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不允许挂失止付的,那么出票人资金被提取的风险就很大了。

  不慎丢失现金支票应该如何处理?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现金支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现金支票的日期如何填写?

  (1)现金支票的日期应用大写数字进行填写,大写数字写法有: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2)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3)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4)电汇单的日期必须为办理电汇当天的日期,故在去银行办理电汇之前最好不要填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