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按规定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具体该如何调整?

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怎么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外收入的5‰。假设某企业201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0万元。那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应按照以下步骤来调整:

  1、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000×0.5%=125万元

  2、根据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实际扣除=120×60%=72万元

  3、由于实际扣除的费用低于扣除标准,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0-72=48万元。

  年底业务招待费调整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支付汇算清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如果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则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业务招待费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期末: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