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如何把利润调低的问题。具体要怎么处理呢?来和会计网一起了解吧。
一、利润的调增调减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为60万元,所得税为19.8万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万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8万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6万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万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万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万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2万元,少提福利费0.9万元,补交增值税3.8万元,生产费用误计在建工程3.2万元,少提折旧1万元。企业还有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滞纳金0.2万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万元,工资总额超支2.3万元,赞助费支出2万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计提折旧额6万元。
1、费用多计,收益少计,调增利润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4.8万
预提费用 8.6万
固定资产清理 1.9万
应付福利费 3.7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万
2、费用少计,收益多计,调减利润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万
贷:待摊费用 1.2万
应付福利费 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8万
在建工程 3.2万
累计折旧 1万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时间和内容上的差异,因此会导致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
永久性差异有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等;时间性差异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这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