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考试中的行政许可法部分,其中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是常考考点,考生应当掌握撤销和注销的差别,主要涉及的情形等内容。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可以撤销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予撤销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四)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应当注销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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