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这一科目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板块,考生需要着重把握,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增值税清算

税法一考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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