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将乙商业银行于2016年1月1日贷给甲公司的3年期、年利率为9%、本金为500000元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乙商业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的利息45000元,本金减至420000元,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债务重组的当年若有盈利,则当年利率恢复至9%;若无盈利,仍维持6%的利率。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当年即能盈利,则甲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对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元。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500000+45000)-420000-(420000×(9%-6%)×2)=9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