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刘某(非居民个人)9月份出版长篇小说,收到稿酬2000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某国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折合人民币90000元,并已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0000元。刘某以上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刘某稿酬所得应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0)×(1-20%)×20%×(1-30%)=3360(元)
拍卖小说手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1-20%)×20%=14400(元)>10000元,在中国境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400-10000=4400(元)。
刘某以上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60+4400=7760(元)。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允许抵免额要分国确定,即在计算出的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相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