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企业是一家主要生产轮胎并对外销售的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乙银行贷款时,将一批轮胎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部分已抵押的轮胎出卖给知道该轮胎已抵押的丙公司,并已交付,丙公司亦按照市价支付了轮胎价款。后甲企业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能否对已出卖给丙公司的轮胎主张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B: 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

C: 可以主张,因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属于无效行为

D: 可以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虽未经登记,但已设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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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抵押“正常买受人规则”。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被称为“正常买受人”规则,即无论动产抵押权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此类买受人。根据题述,出售轮胎属于甲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丙公司按市价支付了轮胎价款并取得了轮胎,则抵押权人乙银行不得对抗此类买受人,选项A正确。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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