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A栋写字楼开发费用=120+(700+1200)×5%=215(万元);B栋写字楼开发费用=(700+1200)×8%=152(万元),则开发费用合计=215+152=367(万元)。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