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7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银行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复。后甲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 )。
A: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应承担7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公司对于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C: 丙公司对5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银行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合伙企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