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及购买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19年5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43000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000元,另需支付增值税156000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企业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 借:银行存款124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000 其他应付款1100000 借:发出商品90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
(2)5月至9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1200000-1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3)9月30日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0 贷:银行存款1356000 借:库存商品900000 贷:发出商品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