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一批原材料,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00元。乙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有限责任公司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金额为( )元。

A: 50000

B: 8000

C: 58000

D: 41500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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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中原材料的合同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可按照50000元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该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8000元,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甲公司接受的乙公司投入的原材料按合同约定全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58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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