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税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的10台计算机
B: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税局扣押10台计算机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 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D: 市税局决定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该公司并说明理由
E: 如需要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的,该费用由市税局承担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查封、扣押
【解题思路】(1)选项A: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而扣押财产不涉及第三人保管的问题;(2)选项B:《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选项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选项D:《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