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2)选项B: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申请):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3)选项C: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①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②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③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无股东)利益的行为;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4)选项D: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