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8000万元购入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2017年6月1日,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甲公司,成本为800万元,售价为1000万元,甲公司购入后作为存货管理。至2017年末,甲公司已将从乙公司购入商品的50%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乙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甲公司2017年末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确认投资收益为( )万元。
【解析】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乙公司净利润=1600-(1000-800)×(1-50%)=1500(万元),则甲公司2017年末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确认投资收益=1500×40%=600(万元)。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方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