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限制。某日,甲超越权限代表合伙企业与乙公司签订1份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对甲超越权限并不知情。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应为(  )。

A: 无效

B: 可撤销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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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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