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016年9月甲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技术开发金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与报酬金额之比为4:1。另外,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总金额300万元,将其中的100万元工程分包给另一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2016年9月应缴纳印花税( )元。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0.3‰
所以甲公司2016年9月应缴纳印花税=1000×1/5×0.3‰×10000+(300+100)×0.3‰×10000=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