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在展销会上看到乙公司展台上有一款进口食品料理机,想起同事丙前几天说想买1台料理机,遂自作主张以丙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1台该款料理机,约定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将料理机快递给丙,丙签收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 )。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 有效

D: 可撤销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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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甲擅自以丙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料理机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之后丙签收料理机并付款,属于对买卖合同的追认,此时买卖合同有效。所以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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