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条件如下:

  1、企业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纳税人取得了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