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籍定样,又称“输籍法”是隋代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左仆射高颎鉴于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与户等有关,而当时户等的划分因长吏怠惰,多有不实,于是建议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规定每年1月5日县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输籍之法”。
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国家编户,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剥夺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输籍法是隋文帝杨坚在隋朝初年为整顿政治经济秩序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