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其指导思想是行政机关不能专断,行政活动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不得滥用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