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体现在公式中即: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需注意的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税额。

  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