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

  外保内贷业务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俗称的“四方模式”,境外公司向境外银行提供担保,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银行给境内企业提供贷款或融资额度;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OSA等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三是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