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属于行政听证的范畴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包括: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税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若参与税务听证的,不承担税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