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注册资本在投资者还没有实际投入企业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待实际收到投资款时,可做如下分录:

  1、企业收到现金资产投资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非现金资产投资的,如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3、实际收到投资款后,缴纳涉及的印花税时,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综上所述,认缴的注册资本在投资者还没有实际投入企业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也无需缴纳印花税,实际收到投资款时,企业应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