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买电脑送客户,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电脑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