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应当通过预约迁入地以及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携带资料于迁入地以及迁出地税务机关现场进行办理。

  携带的资料具体如下: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包括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公章等资料。

  企业迁移,指的是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