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