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满足以下条件的,年底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税务评级的处理: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