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因长期闲置土地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被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罚而收取的费用,由土地使用权责任人或持有人交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收,最终政府财政部门将该款项收入国库。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