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最低界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按期纳税的,其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个人按次纳税的,其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相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