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