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限制包括: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中背书所具有的连续性是对于票据权利人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