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是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导致其不能生效的支票,其实质是一项套用银行信用并破坏银行结算纪律的行为。支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的一种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