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对于未经批准的坐支现金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对应单位停止违法活动,按坐支金额的10%至30%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