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物等。由于文物文化不是由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出,因此无法将其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对文物文化资产的处理应当单独设立“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的范畴,主要用于核算文物文化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其二级明细科目按文物文化资产的类别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