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如下:

  1、支付给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且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增值税等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2、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5、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