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企业拆放资金给同业时:

  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金融企业从同业处收回拆放资金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拆出资金

  金融企业拆放给同业资金或收回拆放资金时,应当通过“拆出资金”科目以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拆出资金”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金融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该科目可以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类别设置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