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