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的指导原则包括:

  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即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即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作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客观准确。

  4、及时性原则:即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基金销售机构指依法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