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在加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基金评级机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基金评级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完整的基金评级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诚信承诺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基金评级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基金评级机构聘请的基金评级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