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要求具体如下: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作为反映会计信息手段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为大多数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所熟悉,即应当使用通用的文字,以便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分析会计资料。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不仅从中文是我国通用文字这一角度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又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