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对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采用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对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对应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