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发票是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此外,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