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